来稿 | 关于清华大学出台师德“一票否决制”,你所需要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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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稿件来自一位清华大学校友。2018年6月,清华大学通过了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的相关决议。这一制度化手段能否对解决高校性骚扰问题有所帮助?所谓“一票否决”,究竟如何运作?本文章就为大家解答了这些问题。
2018年6月6日,清华大学党委审议通过了《清华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于6月19日正式向全校公布。6月26日,学校在信息门户上发布了名为《关于公布[清华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这项决议使我们看到了清华以制度化手段规范师德师风问题的决心,也值得同学们将目光和视野投向这一涉及自身权益的新规,成为这一制度的关注者和践行者。

01 “一票否决制”否决什么?
“一票否决制”主要涉及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执行期为1-2年,期满后可通过审查程序予以解除,《通知》中主要列举出以下惩戒措施: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个人该年度奖励绩效津贴。

“一票否决”执行期内取消在以下事务上的资格:
(1)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导师遴选等方面;
(2)在参加学习培训、境内外研修等方面;
(3)在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及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干部选拔等方面。
02 哪些行为将导致“一票否决”?

对于涉及意识形态的少数师德问题,包括妄议党政、违法违宪、勾结境外势力等,只要存在上述言行,无论是否导致实质上的不良后果,都会面临师德“一票否决”惩戒;

对于涉及个人权益、师生关系、教学秩序以及学校声誉的多数师德问题,根据《通知》规定,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下,实施师德“一票否决”,这一部分清单中包括许多全校师生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学术不端;泄密;违规兼职;剥削或支使学生;体罚侮辱歧视学生;在学术荣誉和资源分配上收受贿赂或徇私舞弊;性骚扰;滥用学校名声等均在此清单之列。
如何正确理解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这一附加条件?
这意味着“一票否决”的成立依赖于整个行为的“严重性”,而对于“严重性”的依赖实质上意味着,相关调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裁决机关裁定能力的高低将会在极大程度上影响这一部分清单内容在现实中的约束力。
那么,整个调查和裁决工作的权限归属于学校的哪些部门?它们又能否有效地保障整个制度的实施呢?
03 相关调查和裁决工作的权责摊派

调查工作:
(1)初步调查权在院系内部,《通知》中指出“各院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初步调查完成后,院系被要求将调查结果上报到教师工作部,根据问题的不同种类,教师工作部将会与学校不同部门之间合作进行初核认定:
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初核认定;
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初核认定;
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初核认定;
涉及其他违纪违法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人事处初核认定;
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参与初核认定。

裁定工作:
学校承诺在教师工作部下设师德建设委员会,对于师德问题的处理意见由该委员会讨论裁定。
04 评价“一票否决制”:谨慎的喝彩
从宏观意义上,承认人与人之间对等的权责关系以及每一个人在国家权威之下的平等权利,是构成国家法律最基本的组成部分。然而在微观层面上,现实生活中基于文化、习俗以及权势地位的实质上的权力不对等却往往制约人们平等权利的实现.我们所应当做的并非坦然接受这样的权力不对等,而是尽己所能地发挥各个小共同体内部的力量去克服现实中的不合理。
年初以来,国内高校中的人际剥削和以权谋色等丑闻不断挑拨着社会的神经,而这些问题恰恰是微观层面上的权力不对等在高校这个情境中的具体体现。
在层出不穷的高校性骚扰丑闻和导师剥削学生丑闻中,清华虽一直置身事外,没有被卷入是非中心,却能够做到防微杜渐,率先寻求制度化的解决之道,这值得我们为母校感到骄傲。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对相关问题的复杂性具备充足的认识,了解整个制度在完善过程中所需要处理的问题:

首先,问题在基层的反馈机制是否足够完善?教师或学生如果想要将问题反映到学校需要首先通过院系的初步调查,而院系内部的相互荫蔽和粉饰家丑的思维是否会成为学校整治师德问题的阻碍?当下的制度设计(通过院系党政负责人进行反馈)是否足矣杜绝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

再者,对于某些过失惩罚力度可能于常理公道有所偏差:如果一个教师具备某些人格上的缺陷,例如习惯性地性骚扰,或有迫害学生致死致疯等前科,这可能意味着这样的人并不适合教书育人的工作。对于这样的现象,“一票否决”所提及的惩罚力度可能是不足以抵消这些人为学校和社会所带来的危害。

与此同时,如果一个教师出于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提出了一些针砭时弊的观点,却遭到有心人士的捕风捉影,曲解陷害,被扣上了“妄议党政”、“勾结境外势力”的帽子,现行的制度也很难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整个《细则》也因此可能沦为党同伐异、构陷忠良的工具,从而让学校背上了“阻塞言路”的坏名声,这便悖离了整个制度维护师生权益,建设学校名声的初衷。因此,是否需要对某些条款进行规范详实的解读以避免冤假错案、是否应就惩戒措施的级别和程度进行细化等,也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议题。

附录:
关于公布《清华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清委发〔2018〕24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6月6日第十四届党委第三十六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
清华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
—经第十四届党委第三十六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步伐,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全体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全心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维护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清华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引“一票否决制”是指《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相关要求: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在职教职工和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
第五条 充分发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用,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和院系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把师德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六条 各院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和各院系各单位将师德“一票否决”的总体要求、基本内容、考核标准等纳入师德师风建设范畴,面向全体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开展宣传教育,发挥师德楷模的示范作用和违法违纪、学术不端等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促使广大教师自觉提升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第三章 否决清单
第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一)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言行;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接受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接受损害国家荣誉与利益或损害学校声誉与利益的境外邀请或奖励;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或安全的行为或者有损学校声誉、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九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一)发表、传播思想不健康的不当言论,传播有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内容、错误观点,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违反国家和学校保密规定,造成泄密事件;
(三)依《清华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被确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违反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或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六)支使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能力提升无关的事宜,将师生关系异化为雇佣关系,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
(七)体罚或者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学生;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奖、保研、毕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进行利益交换;
(九)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参加由学生或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或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与有利益关系的学生建立恋爱关系;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一)未经授权,不当使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十二)擅自以学校及学校下属机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等信息或作出承诺,擅自以学校名义举办、参加各类活动造成不良后果;
(十三)缺乏基本文明礼仪和道德操守,不讲诚信,严重影响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
(十四)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及《清华师德》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条 师德“一票否决”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一票否决”审查认定的领导、组织、协调;教师工作部负责牵头组织师德“一票否决”的具体实施。
(一)院系单位和相关部门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受理并开展初步调查,收集汇总材料,上报教师工作部。
学校对相关事项有其他专项程序性规定的,依照专项规定处理。
(二)教师工作部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的线索,或接到相关举报材料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所涉教师是否有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其中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初核认定;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初核认定;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初核认定;涉及其他违纪违法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人事处初核认定;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参与初核认定。
违反师德规范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三)教师工作部根据调查情况,会同院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若涉及按学校相关规定应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等审议的处理结果,在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后,须依规报请上述会议审定。
(四)教师工作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教师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教师有权陈述和申辩。
教师工作部应当充分听取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教师申辩而对其加重处理。
(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
第十二条 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有异议,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可以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提请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对发现教师违反师德的情况或收到举报线索、材料,相关单位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的,将追究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有关单位和部门在进行违反师德情况调查过程中,要保守工作秘密并尊重被调查对象的隐私权。
第十四条 有关师德师风的投诉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当做好存档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被学校认定存在违反师德行为并被处理者,师德考核不合格,即为师德“一票否决”。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个人该年度奖励绩效津贴。
情节严重的,在调查期内,暂停其作为教师的一切教学和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师德“一票否决”执行期一般不少于12个月,情节严重的不少于24个月,从收到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 在教师选聘、人才引进工作中,对处于师德“一票否决”执行期内者,不予聘用。
第十八条 被师德“一票否决”者,在执行期内取消在以下方面的资格:
(一)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导师遴选等方面;
(二)在参加学习培训、境内外研修等方面;
(三)在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及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推选、干部选拔等方面。
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不限于上述方面。
第十九条 受到“一票否决”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按照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培训教育;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在师德“一票否决”执行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执行期满后,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同意并报教师工作部,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可解除该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教师所实施的应被师德“一票否决”的行为涉嫌违法、违纪,需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的,应移送相应党政部门或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离退休教师等其他人员的师德师风相关事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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